航程律所|自己创作的音乐被商用,如何追讨版权费?

发布时间:2025-10-20人气:10

独立音乐人林夏为某短视频平台创作了一首国风背景音乐《烟雨长安》。这首融合古筝与电子音效的作品上线后迅速走红,三个月内被超过50万条短视频用作配乐。然而,当林夏查询后台数据时,却发现自己的账户仅收到872元分成——而某知名品牌在广告中直接使用该音乐作为背景乐,却从未支付任何授权费用。更令她震惊的是,某音乐平台未经许可将《烟雨长安》上架供用户下载,累计播放量突破2亿次,却未支付一分钱版权费。

 

当原创音乐沦为“免费午餐”,法律如何为创作者筑起权益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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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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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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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夏可以尝试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如果作者与侵权方事先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协商、调解、仲裁均未能解决问题,作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您有著作权问题咨询,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找我们咨询。

吉林航程律师事务所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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