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小陈为了赚取外快,在兼职群里看到 “出借银行卡,日赚 500 元” 的消息。对方承诺只是临时借用银行卡用于普通资金周转,不会有任何风险。
小陈想着自己的银行卡闲置着,便将名下一张借记卡和对应的手机银行账号、密码提供给了对方。
没过多久,小陈的银行卡陆续收到多笔转账,金额高达数十万元,随后这些钱又被迅速转出。
原来,这些资金竟是电信诈骗团伙的赃款,犯罪分子利用小陈的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以此逃避警方追踪。最终,小陈被警方传唤。

银行卡是个人资金往来的重要凭证,出借银行卡实则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资金转移的渠道。诈骗团伙利用小陈的银行卡接收赃款并快速分流,通过多个账户间的转账操作,将非法所得 “洗白”,使资金流向变得复杂混乱,极大增加了警方追踪资金来源和去向的难度,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犯罪活动的侦查工作。
即便出借人声称不知道对方借用银行卡用于犯罪,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若出现银行卡交易异常,如短期内接收大量不明资金且迅速转出、交易金额与出借人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等情况,司法机关通常会推定出借人主观上存在 “明知” 或 “应当知道” 对方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故意。

小陈的银行卡短时间内接收数十万元转账又快速转出,这种异常交易足以让其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用于非法用途,即便他辩称不知情,也难以逃脱法律责任。
在网络犯罪、洗钱等违法活动中,犯罪分子需要大量他人银行卡来完成资金转移。出借的银行卡成为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帮助犯罪分子实现非法资金的洗白和套现,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出借人看似只是简单出借银行卡,却在无形中成为了犯罪活动的帮凶,为犯罪行为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持。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借银行卡看似是小事,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日常生活中,务必提高警惕,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个人信息载体。
若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出现异常交易,应立即联系银行挂失账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出借银行卡可能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不做犯罪分子的 “帮凶”。
对于相关部门而言,需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出借银行卡危害的认识,从源头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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