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十年。婚后,李女士上班的同时还要做家务、带小孩。而王先生总是以做家务带孩子就是女人干的事为由,拒不干任何事情。俩人因此争吵不断。李女士觉得感情已尽想要离婚,但是王先生一直不同意。
一方强烈想离,一方不同意,这个婚就离不掉吗?
“他要是不答应,我就永远离不了婚?”这是不少身处不幸婚姻围城中的人们常有的困惑与焦虑。

传统观念中,似乎离婚需双方一致同意方能成立,尤其当男方持反对态度时,女性往往陷入被动困境。然而,现代法治社会秉持婚姻自由原则,其中既包含结婚自由,也涵盖离婚自由。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协议离婚这条路确实走不通,因为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但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男方不同意,法院也会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如果法院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也可能出现不准离婚的特殊情况。
诉讼离婚的核心在于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绝不允许将婚姻变成禁锢个人的牢笼。当爱情消逝、矛盾不可调和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寻求解脱。一方不同意离婚,绝非离婚道路上不可逾越的障碍。
面对离婚阻碍,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科学举证,坚持维权,才能真正打破枷锁,迈向新的人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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