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某小区 7 楼的赵先生,有个不太好的习惯,就是喜欢在自家阳台堆放各种杂物,旧纸箱、塑料瓶、废旧报纸、闲置的木板等堆积如山,几乎占据了阳台的全部空间,甚至把阳台的消防逃生通道都堵得严严实实。
小区物业曾多次上门劝说,要求他清理阳台杂物,消除安全隐患,但赵先生总以 “自家阳台想放啥就放啥”“东西扔了可惜” 为由,置之不理。
一天,赵先生家阳台突然冒出浓烟,随后燃起大火。原来是阳台上堆积的纸箱被窗外飘进来的未熄灭烟蒂引燃,火势迅速蔓延。
由于杂物过多,火势难以控制,不仅烧毁了赵先生家的阳台和部分室内物品,还蔓延到了楼上 8 楼的住户钱女士家,导致钱女士家阳台的门窗被烧毁,室内部分家具和衣物也受到烟熏和水渍(灭火时产生)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约 5 万元。
同时,楼下 6 楼的住户孙先生家阳台也被掉落的燃烧物砸坏,损失约 1 万元。
火灾扑灭后,钱女士和孙先生找到赵先生,要求他赔偿损失,但赵先生认为火灾是意外,自己也是受害者,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钱女士和孙先生遂将赵先生告上法庭。
赵先生作为阳台杂物的堆放者和房屋的使用者,对此次火灾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阳台虽属于赵先生的私人空间,但他在阳台堆积大量易燃杂物,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也忽视了物业的多次警示,这是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
从主观上看,赵先生明知杂物堆积可能存在火灾风险,却放任这种危险状态存在,存在明显的过错;从客观上看,正是这些杂物被引燃才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了邻里的财产损失。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赵先生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在此次事件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看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管理和警示义务。
案例中,物业多次上门劝说赵先生清理杂物,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在赵先生拒不整改的情况下,物业未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如向消防部门报告)来消除安全隐患,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不过,这种疏漏并非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物业可能只需承担次要责任或补充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需根据其过错程度由法院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于住户而言,一定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认识到阳台不仅是储物空间,更是重要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绝不能堆积易燃杂物。
对于小区物业来说,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和住户私人空间(如阳台、窗台)消防安全的巡查,发现违规堆放杂物、私拉电线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避免安全隐患演变成安全事故。
此外,物业还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提高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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