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的超市门口,一群银发老人排着长队,等待着“前100名免费领鸡蛋”的促销活动。然而,当热闹的抢购变成悲剧——老人被挤倒摔伤甚至失去生命,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超市的促销活动,是否要为意外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超市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滑措施,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且定期进行了安全检查等,可以视为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人因为自身原因(如身体疾病、疏忽大意等)摔倒,那么超市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老人的摔倒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那么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超市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若老人因疏忽大意,如未注意地面情况、走路不稳等导致摔跤受伤,且超市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老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老人摔倒是由于自身突发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且超市在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那么超市可能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轻微责任。
综上所述,老人在超市买菜摔跤的责任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涉及超市、老人自身或第三方责任。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应充分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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