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律师事务所:“薅羊毛”致电商损失百万,是否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5-09-15人气:25

某电商平台推出“满1000元减500元”限时补贴活动,用户需通过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参与。

活动上线后,大量异常订单涌现。

某用户群体通过非法软件批量注册虚假账号,利用技术手段绕过平台风控系统,在短时间内生成数千笔虚假订单,套取补贴差价。

经统计,该行为导致平台直接经济损失超200万元。

警方介入后发现,涉案人员通过社交平台组建“薅羊毛”群组,分工明确,部分成员甚至篡改订单数据虚构交易记录。

那么,他们的这种行为违法吗?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需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利→被害人受损”的因果链条。

该用户通过批量注册虚假账号、篡改订单数据的行为属于虚构交易事实,使平台误认为存在真实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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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平台规则,主观上具有直接非法占有补贴款的故意。

平台基于虚假交易记录发放补贴,损失与欺骗行为直接相关。

所以该用户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民事欺诈通常利用规则漏洞(如合理利用优惠叠加),而刑事诈骗通过技术手段突破规则限制。本案中,篡改数据、批量伪造账号已超出正常“薅羊毛”范畴,属于刑法评价的“欺骗行为”。

若用户仅通过合法途径(如多账号参与活动)获取优惠,未使用技术手段突破限制,可能仅构成民事违约。

群组管理员若提供技术工具、制定“攻略”,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中的主犯。

若电商风控系统存在重大漏洞(如未对批量注册行为设限),可能减轻涉案人员部分责任,但不影响诈骗罪成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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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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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薅羊毛”与诈骗罪的界限,核心在于行为是否突破“规则利用”转向“规则破坏”。

电商平台需通过技术+法律手段筑牢防火墙,而用户应谨记:贪小利可能触刑法,技术中立性不等于行为合法性。

司法机关在打击黑色产业链的同时,也应推动行业建立更透明的优惠规则体系,实现“促消费”与“防风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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