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爷子和老伴儿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二女儿和小儿子。赵老爷子早年打拼,购置了一套宽敞的三居室。随着年龄增长,他考虑到小儿子一直陪伴在身边,照顾自己和老伴儿的生活起居,便决定将这套房产赠与小儿子。
2023 年初,赵老爷子和小儿子签订了赠与协议,准备将房产过户给小儿子。然而,由于办理过户手续的那段时间,赵老爷子突然生病住院,此事便暂时搁置。谁也没想到,这一耽搁,竟成了遗憾。2023 年底,赵老爷子病情恶化,最终与世长辞。
赵老爷子去世后,其他子女得知了赠与房产的事情。大儿子和二女儿认为,房子还登记在父亲名下,虽然有赠与协议,但并未完成过户,应当作为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自己也有权继承一部分。
小儿子则坚持认为,父亲已经将房子赠与自己,即便没有过户,这份赠与协议也应受法律保护,房产理应归自己所有。就这样,兄弟姐妹之间因为这套房产产生了激烈的争执,最终闹上了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赵老爷子的案例中,他与小儿子签订了赠与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然而,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虽然赠与合同有效,但在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之前,房子的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给赵宇,从法律层面看,该房产在赵老爷子去世时仍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既然房产在赵老爷子去世时仍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就应当按照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赵老爷子的配偶、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大儿子、二女儿和小儿子都有权利继承赵老爷子的遗产。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在赠与房产未过户的情况下,其他子女是享有继承权的。除非赵老爷子生前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该房产由小儿子继承,或者赠与协议经过公证且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其他子女才无法继承该房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赠与人而言,若决定将房产赠与他人,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以确保赠与行为的最终完成,避免因意外情况导致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引发家庭纠纷。
若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过户,也可考虑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增强其法律效力,降低日后产生争议的风险。
对于受赠人来说,在接受房产赠与时,要积极推动过户手续的办理,不能因为有了赠与协议就掉以轻心。
同时,要理解赠与人的意愿,若在赠与后出现可能影响赠与人权益的行为,如不履行赡养义务等,可能导致赠与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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