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律师事务所:车祸致人死亡的无责任情形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3-27人气:25


现在几乎家家都有小汽车。车辆的增加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有些交通事故很严重,甚至致人死亡。那么车祸致人死亡的无责任情形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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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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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该如何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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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因受害人死亡,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家属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需要一次性结算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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