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律师事务所|丈夫逝世,妻子对公婆是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5-10-25人气:12

王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不幸的是,王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去世时,子女均未成年。王先生是独生子,并没有兄弟姐妹,多年来,张女士一直没有再婚,尽心尽力抚养子女,照顾公婆。

 

给公婆养老送终之后,关于公婆的遗产,产生了争端。王先生的叔叔认为,张女士是外姓人,且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张女士公婆的财产留一部分给两个孩子后,其他的应该归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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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认为,多年来,她尽心尽力替逝去的王先生尽孝,给公婆养老送终,应该有继承权。

 

双方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将此事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继承权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在本案中,张女士与王先生的公婆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并不是遗产的继承人。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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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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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在王先生离世之后,张女士由于履行了对公婆的孝顺供养义务,方能获取公婆遗产的合法继承权利。

 

然而,若非以上所述情况,基于其仅仅是姻亲关系的事实,儿媳将无法参与到已故亲人的财产分配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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