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想买一辆二手车代步,经过多方对比,在一家店铺看中了一辆轿车。
店主王某热情地介绍,这辆车 “车况精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还拿出一份手写的车辆检测报告,上面标注着各项指标均为 “正常”。
小林有些担心,反复询问是否有隐藏问题,王某拍着胸脯保证:“绝对没问题,要是有事故,我假一赔十!”
在王某的再三承诺下,小林与车行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中虽未明确注明 “无事故”,但王某口头强调 “车况与描述一致”。
小林支付了 8 万元购车款,办理了过户手续。可提车后不到一周,小林去 4S 店保养时,工作人员告知他,这辆车曾发生过重大追尾事故,发动机舱和车身结构都有修复痕迹,属于典型的 “事故车”。
小林气愤地找到王某理论,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但王某矢口否认,说小林 “买车后自己撞了车想讹钱”,还声称 “合同里没写无事故,口头承诺不算数”。
小林拿出 4S 店的维修记录,王某却说是 “伪造的”,坚决不承认卖过事故车。小林束手无策,不知道该如何证明自己的遭遇,更不知道怎样才能维权。
王某作为二手车销售者,在明知车辆是事故车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并作出 “无重大事故” 的虚假承诺,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小林正是基于王某的虚假描述和承诺才决定购车,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即使购车合同中未书面约定 “无事故”,王某的口头承诺也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不能成为卖家逃避责任的借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购买二手车时必须保持警惕,不能轻信卖家的口头承诺。
在交易前,务必要求卖家提供正规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主动到 4S 店、保险公司查询车辆历史记录,核实车况。
签订购车合同时,一定要将 “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等关键承诺写入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如 “假一赔三”),同时索要正规发票,注明车辆信息和交易内容。
一旦发现买到事故车,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检测报告、维修记录、沟通记录等,避免证据灭失。若协商不成,不要犹豫,及时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明确的,只要证据充分,就能让欺诈者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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