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律师事务所:聚餐喝酒致人猝死,同桌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5-09-01人气:8

危某、翁某、聂某、刘某等十余位同事相约到某酒楼一起小聚,除刘某外,其余人员均有饮酒。翁某酒后被刘某护送回家休息。第二天,翁某丈夫发现翁某生命体征异常,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翁某已无生命体征,死亡原因为胃内容物吸入性窒息引起呼吸衰竭。聚餐时推杯换盏本是增进情谊的社交方式,但若因劝酒导致同桌人猝死,原本的欢乐场景可能瞬间变为法律纠纷的漩涡,那么这种情况下,同桌者是否需要为劝酒行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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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喝酒死人后的责任认定主要取决于同桌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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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间聚餐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交活动,共同饮酒者之间虽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不应苛以过高的标准,判断聚会酒后死亡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应从是否为喝酒行为的召集者和组织者、喝酒过程中是否有过度劝酒或强行灌酒行为、是否对醉酒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等方面来判断。

 

同饮酒人应本着“小酌怡情、大饮伤身”的原则做到不劝酒、不拼酒,同饮者还互负安全注意义务,包括事先提醒、事后照顾、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这既是基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法律义务,也是应提倡的良好社会风尚。如果同饮者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则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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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杯中盛放的应是欢聚的喜悦,而非生命的代价。同桌者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跨越了法律划定的“责任红线”。唯有以安全为底线,以理性为准则,才能让聚餐回归增进情谊的本质,避免悲剧重演。

 

吉林航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10月,坐落于美丽的“春城”——长春。律所发展至今,拥有多名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专业的行政辅助团队。律所致力于为有需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银行事务、金融保险、公司业务、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法院执法以及民商事务等法律援助,排忧解难,精准避险,助力每一个企业和个人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合规合法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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