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步入婚姻殿堂前,双方本应坦诚相待,共同规划未来。然而,现实生活中,有时会遇到一方隐瞒婚前重大疾病的情况,这不仅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更可能对其未来的生活造成深远影响。那么,面对这样的困境,被隐瞒的一方是否可以撤销这段婚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婚姻以信任为基础,但法律亦为受欺诈方提供了救济途径。若遭遇隐瞒婚前疾病的情况,可以及时行使撤销权,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公平与尊严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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