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律师事务所:儿子不抚养老人,能否要求孙子履行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25-09-01人气:5

周大爷和王大妈住在老城区,两人身体都不太好,日常需要药物维持,每月医药费支出近 2000 元。

老两口唯一的儿子周先生,在外地打工,收入稳定却极少回家,近三年来从未给过父母生活费,甚至连电话都很少打。

每次周大爷打电话要求儿子承担赡养责任,周先生都以 “工作忙”“自己压力大” 为由推脱,有时甚至直接挂掉电话。

随着身体越来越差,老两口的退休金已经难以覆盖医药费和日常开销,生活日渐拮据。

一次周大爷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王大妈实在无力承担费用,只能联系在本地工作的孙子小周。

小周是周先生的儿子,在一家国企上班,收入稳定。

王大妈哭着向孙子说明了情况,希望他能帮忙垫付医药费,甚至提出让他承担部分赡养责任。

小周很心疼爷爷奶奶,但又有些犹豫:自己刚工作不久,还要还房贷,而且父亲不养老人,自己有义务替父亲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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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孙子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并非 “天然存在”,而是附有严格前提条件的。

首先,祖父母必须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 周大爷和王大妈年事已高、身患疾病,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医药费和生活费,显然符合这一条件。

其次,祖父母的子女(即孙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 儿子周先生既未死亡,也有稳定收入,只是主观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并不属于 “无力赡养”。因此,从法定条件来看,周大爷和王大妈目前不能直接要求孙子小周履行赡养义务。

周先生作为周大爷和王大妈的亲生儿子,赡养父母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这种义务源于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与子女的经济状况、个人意愿无关 —— 即使周先生声称 “压力大”,只要有赡养能力,就必须承担责任。

周先生近三年未支付赡养费、对父母病情置之不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的相关法律,属于违法行为。老两口应当首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周先生履行义务,而非直接向孙子主张。

如果小周出于孝心自愿承担部分赡养责任(如垫付医药费、定期探望),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道德层面的善意行为。

但这种自愿行为与法定赡养义务不同: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自愿赡养是出于亲情的自主选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周先生突然去世,且小周有负担能力),小周才会产生法定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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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周先生将财产恶意转移给小周(如无偿赠与房产、存款),导致自己 “名义上无力赡养”,老两口可通过诉讼要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或要求小周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赡养责任 —— 但这属于 “代位履行”,并非孙子的原生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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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周大爷老两口的案例来看,儿子不赡养时,直接要求孙子履行义务并非首选路径 —— 法律已明确子女是赡养第一责任人,应当先通过合法手段督促子女履行义务。

老两口可先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调解,由基层组织联系周先生进行劝说;若调解无果,可收集儿子有赡养能力却拒绝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儿子的收入证明、通话记录、老两口的医药费单据等),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先生支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后若周先生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冻结工资、划拨存款等方式保障老两口的基本生活。

对于孙子小周而言,虽然暂无法定赡养义务,但亲情层面的关怀同样重要。

可以定期探望祖父母,帮忙联系父亲沟通赡养事宜,或在能力范围内提供临时经济支持(如垫付医药费),但需明确这是出于孝心的自愿行为,而非法律强制。

若父亲长期逃避责任,可尝试从家庭伦理角度劝说,让父亲意识到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为人子女的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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