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和苏女士是一对情侣。林先生看中了一套房子,他拿出自己的积蓄支付了首付,随后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房子顺利登记在林先生名下。
后来,林先生和苏女士步入婚姻殿堂。婚后,林先生用自己的工资独自偿还房贷。而苏女士则将自己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销。
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矛盾逐渐增多,最终决定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房产产生分歧。林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首付是自己出的,婚后也是用自己的工资还贷,理应归自己所有。苏女士认为,虽然自己没有直接参与房贷偿还,但婚后家庭的各项开支都由自己承担,间接支持了林先生偿还房贷,并且这几年房价有所上涨,自己也应该分得一部分房产权益。
那么,这套房子该怎么分?
林先生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这一系列行为发生在婚前,该房产的初始产权明确归属于林先生。然而,婚后还贷这一行为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林先生婚后用自己的工资偿还房贷,其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从本质上讲,婚后还贷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出资偿还。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需要明确具体的金额。而对于房产增值部分,需结合房产购买时的价格以及离婚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计算增值部分中应补偿给苏女士的份额,通常采用共同还贷部分占总购房款(首付 + 贷款总额)的比例,再乘以房产增值部分。
如果林先生能够证明其婚后用于还贷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个人财产,比如婚前的个人存款、个人财产投资收益等,且这些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区分,没有发生混同,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可认定为林先生个人财产,离婚时苏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还贷的情况较为少见,因为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往往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合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在婚姻关系中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问题时,应保持清晰的财产意识。若一方婚前有购房计划,建议在婚前明确财产归属,比如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详细约定房产的购买资金来源、婚后还贷方式、房产增值或贬值的处理方式等。
若婚后共同参与还贷,即使一方没有直接经手还款,也应保留好家庭日常开销的凭证,以证明自己对家庭经济的贡献,间接支持了房贷偿还。在面临离婚时,双方应先尝试友好协商房产分割问题,若协商无果,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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