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网络小说家李先生,创作了某玄幻小说,在网络文学圈中广受欢迎,拥有庞大的读者群体。
粉丝王先生也是一位写作爱好者,出于对该作品的热爱,他以该小说为基础创作了一部同人作品。在同人作品中,王先生沿用了李先生作品中的主要人物,人物性格特点也与原著相似,但情节走向与原著截然不同,新故事中加入了许多王先生自己构思的新场景、新挑战和新的修炼体系。
王先生将该同人作品发布在某小说平台上,因其与李先生小说的关联性,吸引了不少读者阅读,短时间内收获了较高的点击量和关注度。
然而,李先生发现这部同人作品后,认为王先生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小说中的人物形象和设定,侵犯了其原著的改编权,要求王先生立即停止发布并删除作品,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判断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著改编权,关键在于确定其对原著元素的使用是否超出合理范围。从法律角度看,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在本案例中,该同人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性格特点以及人物关系等,若在原著中具有独特且具体的表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王先生在该同人作品中沿用了这些元素,需要进一步分析其使用方式。如果只是在思想层面借鉴,例如受到原著中人物成长励志的启发,创作出全新的人物和情节,一般不构成侵权。
但王先生直接使用了原著中特定的人物形象和性格设定,这就涉及到是否侵犯原著改编权的问题。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王先生以原著人物为基础创作新故事,一定程度上对原著进行了改变,但这种改变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改编,需看新作品与原著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虽然王先生的同人作品的情节与李先生的原著不同,但主要人物的沿用可能使读者产生两部作品之间的关联认知,若这种关联足以影响到原著的市场价值或读者对原著的理解,就可能被认定为侵犯改编权。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同人作品创作者而言,在创作同人作品时,应充分尊重原著作者的知识产权。
若希望使用原著中的元素进行创作,最好事先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签订相关授权协议,明确使用范围和方式,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在无法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创作时要谨慎把握对原著元素的使用程度,尽量减少对原著核心表达的依赖,更多地融入自己的创新元素,降低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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