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阿姨在跳广场舞时结识了自称 “投资顾问” 的张某。
张某向她介绍了一款投资项目,声称该项目与某知名企业合作开发新能源产业,年回报率高达 20%,还拿出伪造的项目计划书和虚假的盈利数据。
李阿姨起初还有些犹豫,但张某不断邀请她参加豪华投资讲座,并承诺拉朋友投资能获得额外返利。
在高额回报诱惑下,李阿姨不仅拿出了自己的养老积蓄 20 万元,还劝说亲朋好友一同投资,短短几个月,周边二十多位居民累计投入近 300 万元。
然而半年后,该投资项目的办公地点人去楼空,张某也失联,投资者们这才意识到陷入了非法集资陷阱。
那么,李阿姨该怎么办?
该投资项目以虚构的新能源项目为幌子,通过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符合非法集资 “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四大特征。
张某等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从法律性质看,若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将触犯刑法,构成集资诈骗罪;若只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受害者不仅面临财产损失,还因参与非法集资,难以通过普通民事诉讼途径直接要求返还本金。根据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案件需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程序。
在此期间,受害者无法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且非法集资资金往往被挥霍、转移,即便案件侦破,剩余资金也需按比例分配,追回全部损失的可能性较低。同时,部分受害者因劝说亲友投资,还可能面临内部矛盾与信任危机。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若不幸遭遇非法集资,受害者首先要保持冷静,立即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投资合同、转账记录、宣传资料、与非法集资人员的聊天记录等。
随后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详细说明事件经过和自身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在案件侦办期间,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可通过参与集资人代表会议等方式,了解资金追缴和返还计划。
此外,切勿轻信所谓 “能帮忙追回资金” 的二次诈骗信息。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牢记 “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收益投资项目保持警惕,在投资前通过官方渠道核实项目合法性,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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