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律所|抢注网红昵称作为商标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5-07-13人气:15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且网络影响力不断扩大的当下,抢注网红昵称作为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一、合法性判断依据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若网红昵称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即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那么抢注行为很难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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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些描述性词汇或通用名称作为昵称,即便被抢注为商标,也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申请或宣告无效。

 

若网红昵称具有显著性,且抢注者不存在恶意,在符合商标注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抢注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合法。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只要申请手续完备、符合形式要求,商标局就可能予以核准注册。比如,某个网红昵称独特新颖,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无直接关联,抢注者基于自身经营需求正常申请商标,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种抢注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可。

 

二、恶意抢注的法律定性

然而,当抢注行为存在恶意时,则明显违法。恶意抢注通常表现为明知该网红昵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抢先注册。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网红及其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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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网红能证明其昵称在抢注前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抢注者存在搭便车、抢夺商业机会等恶意,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法律救济途径

对于网红而言,面对昵称被抢注,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可依据《商标法》中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阻止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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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商标已注册成功,可在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外,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抢注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抢注网红昵称作为商标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遵循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而网红自身也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前布局商标注册,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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