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中,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3-07人气:42


在诉讼活动中,其实并非所有的起诉都可以继续下去。比如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案件被受理后,可能在后期审查过程中,发现了不应该受理案件的理由,此时就有可能裁定驳回起诉。

 

那么民事诉讼中,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呢?航程律师事务所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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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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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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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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