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律所电动车自燃殃及邻车,厂商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5-09-26人气:41

张先生将刚购买不到半年的电动车停放在小区指定车棚内。傍晚时分,车棚突然传来爆炸声,随后浓烟滚滚。

原来是张先生的电动车毫无征兆地发生自燃,火势迅速蔓延,不仅将自己的电动车烧得面目全非,还殃及旁边停放的李女士的电动车和王先生的摩托车,造成两车严重损毁。

经初步估算,李女士和王先生的车辆损失费用高达 2 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先生、李女士和王先生多次找到电动车厂商索赔,但厂商以 “无法证明自燃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 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三方陷入纠纷。

那么,这种情况厂商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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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责任相关法律,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关键在于判断电动车自燃是否由产品自身缺陷导致。

若电动车存在设计缺陷(如电池仓散热设计不合理)、制造缺陷(如电池组装工艺不达标)或警示缺陷(未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厂商需承担责任。

不过,若厂商能证明自燃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如私自改装、违规充电)、产品已过合理使用期限等原因造成,则可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目前厂商以 “无法证明自燃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 拒赔,但举证责任并非完全在消费者一方。在产品侵权案件中,消费者只需证明产品造成了损害,而厂商需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李女士和王先生车辆受损的赔偿,若确定是张先生电动车自燃所致,张先生作为电动车所有者,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认定电动车自燃是厂商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张先生在承担对邻车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厂商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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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若车棚管理方存在管理疏漏,如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未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等,也可能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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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电动车自燃殃及邻车的情况,受害者首先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警并通知消防部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保留好火灾事故认定书等关键证据。同时,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

若与厂商、车主协商赔偿无果,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若仍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对于电动车厂商而言,应重视产品质量,加强生产环节的质量把控和安全检测;消费者在使用电动车时,也要规范操作,定期检查车辆状况,避免因使用不当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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