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家从事电子产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张某(持股70%)和李某(持股30%)分别认缴700万元和3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0年。
2022年,A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B公司货款500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B公司起诉A公司还款,并主张股东张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调查发现:A公司银行账户长期与张某个人账户存在资金往来,部分货款直接转入张某账户;
李某虽已实缴300万元出资,但A公司财务账簿显示该笔资金于实缴后3日内被转出至某关联公司;A公司于2023年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张某长期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模糊。
根据《公司法》中规定,若股东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突破有限责任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未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违反《公司法》中相关规定。
本案中,若B公司能证明股东行为与债务无法清偿存在因果关系,可主张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并非绝对,司法实践中正逐步强化“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
债权人需精准识别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模式,而股东则需通过规范治理、合规经营构筑风险防火墙。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