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交通出行中,我们常常会听到这样的疑问:机动车驾驶人明明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这看似有违常理,实则背后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深刻的社会考量。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便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也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在交通参与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相对于机动车而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他们在面对机动车的撞击时,更容易受到严重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法律通过让无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因事故遭受的损失,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这种规定也有助于引导机动车驾驶人更加谨慎地驾驶。虽然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但法律要求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这会让驾驶人意识到,在道路上行驶时,不仅要遵守交通规则,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注意观察周围的交通状况,尽可能避免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发生碰撞。因为即使自己没有过错,也可能要为事故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这种制度设计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不过,这种无责赔偿并非毫无限制。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以及超出部分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而且,如果能够证明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行人故意撞向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这种行为属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也要赔钱的规定,是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交通安全和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体现。它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交通参与者,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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