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吗?答案是肯定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不仅是父母对子女亲权实现的方式,也是保护子女利益的手段。父母通过探望子女,可以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增进亲情交流,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实践中,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协议,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会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
探望权的行使还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意愿,尤其是当子女已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院在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事项时,应当征求、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如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或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等。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但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所以说,子女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但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确保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并且尊重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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