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还可以恢复执行吗?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这种和解是当事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变更,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且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会裁定恢复执行。
除上述未履行情形外,还存在一些特定情形不能恢复执行,如: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恢复执行的程序
申请执行人需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人民法院会对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将裁定恢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恢复执行后执行的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而非执行和解协议。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它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如果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如果和解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如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撤销和解协议,但撤销后是否恢复执行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综上所述,执行和解后是否可以恢复执行,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如果未履行且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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