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及生活开销,分手后是否能向对方索回,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如果转账是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进行的,且没有明确表明是借款,那么这些转账很可能被视为赠与。在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特别是像“520元”、“1314元”这样具有特别象征意义的金额,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而非借贷。
如果转账时明确表明了是借款,或者有其他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那么这些转账就属于借款性质。在分手后,借款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恋爱期间共同产生的生活开销,如共同就餐、旅游、购物等,通常被视为双方自愿支出的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一般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如果转账或赠与是基于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而进行的,那么这种赠与可以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在我国传统婚俗观念中,谈婚论嫁之时男方给付女方一定彩礼是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如果转账或赠与具有彩礼性质,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虽已办理但确未共同生活,那么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所以说,恋爱期间的转账及生活开销分手后是否能向对方索回,需要根据转账的性质、生活开销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转账属于赠与性质且没有附条件,或者生活开销是双方自愿支出的费用,那么一般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但如果转账属于借款性质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如附条件的赠与、彩礼性质的转账等),则有可能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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