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霸凌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校园霸凌多发生在学校,学校对校园霸凌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那么,发生校园霸凌时,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欺凌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幼儿园儿童、小学低年级学生等),学校应被推定为有过失,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小学高年级学生、中学生等),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需要证明学校在霸凌事件中存在过错。
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导致霸凌事件发生或恶化,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后,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学校也应承担责任。
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职责的情形,导致霸凌事件发生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霸凌事件中,如果学校存在过错,且欺凌行为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无法完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学校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教师法》中也明确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如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有失察的过失,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发生校园霸凌时,学校应根据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存在过错,无论被欺凌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建立健全的预防和应对机制,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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